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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外地销售机构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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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简介: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方案1:N销售机构作为分支机构,则M公司5月份应纳增值税=120000×17%-10000=10400(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400×(7%+3%)=1040(元),N销售机构5月份应纳增值税=66000×17%-120000×17%=-9180(元),留待下期抵扣,M公司、N销售机构5月份合计应交税金=10400+1040=11440(元)。
方案2:N销售机构独立核算盈亏,并与M公司签订视同买断的代销合同,5月底N销售机构将当月代销清单交M公司,则M公司5月份销售收入=66000÷(1+10%)=60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17%-10000=200(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00×(7%+3%)=20(元),N销售机构5月份应纳增值税=66000×17%-66000÷(1+10%)×17%=1020(元),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020×(7%+3%)=102(元),M公司、N公司合计应交税金=200+20+1020+102=1342(元)。
可见,M公司采用方案2比采用方案1在5月份少交税金=11440-1342=10098(元)。应该看到,企业设立销售机构独立核算且采用代销方式比设立分支销售机构统一核算少交的税金,以后随着销售机构销售货物或在发出商品满180天时,才逐步缴纳,显然对企业发展有利,并且企业还可在发出商品满180天前的期间内,采取促销或运回企业进一步加工等措施,为避免出现未实现销售先纳税现象赢得时间。同时,在设立分支销售机构情况下,如企业当年实现盈利、因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在年度终了未转回时,企业还应将视同销售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与设在外地的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签订代销协议时,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可供选择,由于收取手续费方式还需对销售机构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此视同买断方式节税效果更好。另外,如设在外地的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59号)规定,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只能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而分支销售机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这时企业就应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商品增值率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趋利避害,选择适当的销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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