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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转帖]中国人事、劳资纠纷十大要案请你"宣判"
 发布: 小蔡 引用回复 给该用户发送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主页 编辑该帖子 加入到你的帖子收藏夹  楼 主
编者按: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伤赔偿、人才流动,包括开除、除名。辞退……不管你是雇主还是员工,都会遇到这些和你息息相关的问题。当因这些问题单位、老板和员工发生纠纷时,你知道该怎么处理吗?你知道你的行为和决定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吗?在此,我们推出2003年关于人事、劳资纠纷案件中的十大精品案例,假设你是法官,你会对这些案件做如何“宣判”呢? 

  幼儿教师 
  怀了孩子丢了工作 

  案情回放 

  2002年11月底,上海市长宁区某幼儿园老师居某与徐某向所在幼儿园提出,按合同规定享受孕妇有关福利,没想到园方竞提出要与她们解除合同。1个月后,园方在园内张贴了开除这两名怀孕教师的公告,并把开除通知送到她们手上。两人不服园方这一决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屡屡遭拒。无奈之下,只好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法理分析 

  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专家拍案 

  董保华(曾参与我国现行《劳动洁》起草、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五类三种情况”,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国家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五类,而后三类只包括其中的工勤人员、企业化管理的或签订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在“五类”之列,故严格讲,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从立法精神看,我国确定《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原则与“他雇”原则是一致的,“民非”应属《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部门应当受理“民非”员工的仲裁申请,不能以《劳动法》未明确“民非”为调整对象而拒绝受理。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裁判。 


  棒打鸳鸯 
  同一单位不得恋爱 

  案情回放 

  2003年11月,对于武汉汉阳区的王小姐来说并不好过,因为她被“保工作”还是“保爱情”的选择题搅得心烦意乱。王小姐所在的某房产地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恋人、夫妻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最近她与男友维持了一年的“地下情”曝光,谁走谁留,成了问题。 

  王小姐大学毕业后,通过层层选拔,进入了位于汉口建设大道的某房地产公司。后来,她与同一部门的一名男同事情投意合,发展为恋人关系。因为受不成文“行规”所限,双方爱得小心翼翼。 

  法理分析 

  根据《婚姻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等规定,本案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员工婚姻自由,更无权以用工与否相威胁。 

  专家拍案 

  黄旭《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这条不成文的“行规”不仅违反《婚姻法》,更违反《劳动法》。如果该公司是以“同公司职员不得谈恋爱”为由分调二人应属无效行为,但若以工作需要为由则属正常调动,无可厚非。 

  
    以死逼薪: 
  15女子列队跳楼 

  案情回放 

  2003年8月15日上午,成都双林北支路一大型洗浴中心15名员工站上7层楼台,她们要求休闲中心老板立刻兑现拖欠已3个多月的工钱,否则将集体跳楼。危急之下,成都消防、成华警方、120急救中心及成华区劳动保障部门相关人员相继赶到现场处理该起劳资纠纷。在僵持外多小时后,老板最终答应筹资兑现拖欠工资,员工们先后撤离危险区。据了解,这些跳楼女子全部是金色休闲中心服务员,因为该中心拖欠她们工资久而未发她们采取这种极端措施讨要工钱。 

  法理分析 

  劳动者工作后应当得到所得报酬,这在《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文规定。打工者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应值得支持。但本案中,15名女子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采取过激行为向有关部门施压,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本案当事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在另一方面损害了社会的利益。 

  专家拍案 

  王鑫(成都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当事人这种过激行为不仅对当事人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而且,为保障其人身安全,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也要出动大批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严重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在争取自身合法权益时要通过相应部门,遵照合法正当的途经进行,不可退一时之能采取过激行为,否则不仅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警方还将依法对其严惩。 


  教授看大门: 
  改革引发的阵痛? 

  案情回放 

  河北省科学院教授刘志明1964年毕业于北京外国语大学俄语系,1978年到河北省科学院从事科技情报翻译工作,正教授级外语译审。1993年到单位下属公司任经理,后因公司倒闭,1996年申请回院里继续搞科技情报翻译工作,没能如愿。已56岁的他成了看大门的门卫,一直持续到1997年3月恢复翻译工作。该院张成槐,1995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物理系,河北科学院能源所工程师,在职研究生。搞过热能烘干技术研究,后因带其搞课题的工程师退休,自己申请不到其他研究课题没活千,累计在乡下做了4年与科研无关的扶贫工作。2002年起,先在办公室当内勤,收房费、水电费,后在能源所传达室发报纸。 

  对此,院方负责人认为这是改革中的阵痛,而当事人却直喊冤,认为是院方对他们不公正,是用人上的“人治”因素在作怪,是人才浪费。 

  法理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第79条、8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当事人可遵循此相关法规予以解决。 

  专家拍案 

  闻过《广州日报评论员):改革给了单位领导更大的用人权,领导的判断水准及个人素质在用人上显得尤为重要。而谁来监督人才使用的公正、公平、科学、合理性,则是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新课题。究竟谁来监督呢?法律是一方面,上级人事部门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工会要承担起责任。当职工与单位发生矛盾、受到委屈时,工会应该有所作为。特别是在社会处于转轨时期,在各种矛盾交织之时,工会更要发挥“稳压器”、“减压阀”的作用。 


  夫亡已疯: 
  会计因病遭遇失业 


  案情回放 

  李某是某服装厂的一位会计,和该服装厂签订了至2005年12月的劳动合同。2003年6月,因丈夫死于车祸,精神上遭受很大打击,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该服装厂便拟订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让李某在该协议上签了字,签字时李某父母并不在场。很快该厂劳工部门为李某办理了失业手续,并将其档案转到了街道劳动管理部门。 

  法理分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李某正处干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无效的,因此,该服装厂理应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专家拍案 

  王琛(上海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期间,应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理解和预见相应后果的能力,因此,这种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进行,或征得监护人同意后进行,因此李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李某与服装厂的劳动合同也应继续履行。 


  老板蒸发: 
  二十员工面临窘境 


  案情回放 

  2003年11月末,曾号称青岛最大的一家名为“西海岸”的咖啡西餐厅老板突然“蒸发”,在寒冷的冬季来临之际,店中的近二十名员工面临流落街头的窘境。此前几天,老板萧某突然告知他们,餐厅要暂时关门,几天后将有一名兰州人来青合作经营该餐厅,并发放大他们的工资。此后萧某便失踪了,员工们只有等持下去。但他们位于大沽路宿舍的房东称,萧某已经欠了几个月的房租,要赶他们走。二十名员工几乎都身无分文,手中只有萧某留下的几十张欠条和押金单。 

  法理分析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涉及本案中老板躲匿,员工工资如何解决等问题,《劳动法》并无相关规定。本案中,依据《劳动法》可以明确的是:“西海岸”老板涉嫌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与本案相关的员工可以向当地工商局报案,通过工商局查询“西海岸”法人住址、联系方式、资产情况等,必要时也可向公安局报案,以便通过以上途径及时追回应得工资。 

  专家拍案 

  张元炳(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案涉及的问题凸现出了当前的一个法律空白。尽管《劳动法》早已经颁布实施,但《劳动法》毕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对工资等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只是《劳动法》调整的内容之一,从立法的角度讲,《劳动法》不可能对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作出详尽的规定,因而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单行法规,使《劳动法》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原则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离奇案件: 
  未婚先孕被逼“下课” 


  案情回放 

  一名未婚先孕的女子被所在公司辞退后申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正处孕期公司不得辞退。她的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然而,该公司却将该名女职工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该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该女职工未婚先孕,违法在先。 

  殷小燕时年23岁,2002年12月应聘到成都一家医药公司,任片区经理。2003年4月下旬,她回家结婚。5月15日公司忽然通知她:她被辞退了,原因是她怀孕了,工作不方便。殷小燕向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要求该公司恢复与殷小燕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被辞退后的基本工资和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 

  而该医药公司不服裁决,于2003年工回月末到成都青羊区法院状告殷小燕。 

  律师说法 

  杨直甲(该公司代理律师、成都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小燕是2003年4月下旬结婚的,之前公司已明确告知她不会被聘用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同时,该法保护的是已婚女职工,殷小燕未婚怀孕的行为违反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不应保护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 

  被告质疑 

  殷小燕认为,首先公司在招聘时,并没有告知要求未婚;她结婚时曾打电话征得了销售部经理同意。至于未婚先孕,她认为,《劳动法》中并没有规定必须是结婚怀孕才是“在孕期”。所以自己未婚先孕不应该受到歧视。 


  劳资纠纷: 
  欠薪雇主惨遭灭门 


  案情回放 

  2003年5月,贵州人刘江(未满18周岁)来到浙江长兴县洪桥镇横山桥村的沈某家打工。期间,因索要工钱不成而对老板沈某怀恨在心。同年8月13日,刘江与同在该村打工的老乡杨先顺聊天时,提出了杀害沈某泄愤的想法,杨当即表示同意。第二天晚上,为方便作案,两人一起住宿于刘江暂住的沈家楼下的房间。次日凌晨1时许,刘、杨两人从沈家机房取来铁棍、铁管,窜至沈家二楼,将沈某夫妇及其年仅4岁的儿子、沈柔父母打倒在地,当刘、杨发现沈某夫妇及其父母仍有呻吟声时,再次对其头、颈部进行击打直致死亡。 

  法理分析 

  本案中,刘、杨两人为泄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4死1伤的严重后果,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均应予以严惩。鉴于刘江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制造”长兴8.15”血案的两名凶手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刘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光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恶意辞退: 
  红绣球200工人大罢工 


  案情回放 

  15名员工被突然辞退,既而引发罢工、护村队暴打女工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个企业的还有不少童工在做苦力。 

  2003年12日1日,记者亲自感受了这个事件,并且对这个名叫浙江红绣球鞋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状况做了深入调查。2003年12月1日下午2点多,浙江永嘉黄田珠江工业区红绣球鞋业有限公司,没有机器的轰鸣,但是比往日更加喧嚣,紧闭的大门内外都挤满了人,门外是15名被辞退的员工,门内是罢工的同事。 

  这里爆发了200多员工集体罢工事件。永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这次罢工事件是由于他们的15名同事被厂方恶意辞退引起的。 

  法理分析 

  雇主恶意辞退员工,显然违背《劳动法》相关规定,对此,本案案发地所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已介人并做出处理。本案中雇主授意护村队暴打女工则已经触犯刑律,相关责任人理应受到惩处。而其雇佣童工这一行为已严重触犯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按次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专家拍案 

  刘俊武《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专家):外来务工人员属于栖息于城市边缘的典型的弱势群体。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合法权益频频遭受侵犯已是司空见惯又颇感无奈的现象。这和包括《劳动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不无关联。因此有必要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外来务工人员”列为应当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范畴。 


  政府欠款: 
  老板说“我也想跳楼” 


  案情回放 

  “现在商家和工人都把我告到法院,自己还被弄到看守所拘留7天,一天到晚都担惊受伯,我也想跳楼了。”面对记者,重庆市壁山县宏武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郑碧贵一脸无奈。2000年10,他与六塘镇政府签定了一施工合同,如约履行了施工任务后,该镇政府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外,还欠40多万元。多次催收来果,将其告上法院,法院两次判决他应收款项44万余元。但目前为止他一分钱也没拿到。原因是该镇政府也没钱。 

  法理分析 

  本案中,该老板因拖欠民工和商家15万巨额工资和货款,被拘被告都有法可依。但其拖欠行为并非其本意,根本原因是其上家六塘镇政府拖欠其工程款。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因政府不当行为而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失巨大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六塘镇政府拖欠郑碧贵工程款客观上给郑碧贵生活、工作造成了损害,郑可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法律支持。 

  专家拍案 

  陈天荒(天字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角债”是造成建筑业欠薪问题的主要原因,要解决这类问题,可出台类似于广西日前出台的《工资支付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责令发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施工单位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者承包方欠薪逃匿的,由建设方先行垫付。 摘自:《雇主周刊》 
发表时间:2005-3-22 15:39:00 

 回复标题: Re:[转帖]中国人事、劳资纠纷十大要案请你
 发布: 泡泡堂 引用回复 给该用户发送消息 加为好友 用户主页 编辑该帖子 删除该回复 
案例经典,而且分析得很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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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是一种物理现象。正式而简单的说法是:物质发生变化的速度不断急剧增加,并在极短时间内放出大量能量的现象.
发表时间:2005-4-16 12: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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