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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激励”了还要什么“允许”
在重大决策上,的确有“原则同意,具体方案待定”之说;但是在决策后的执行中就做不到这一点,那叫做开弓没有回头箭。湖南邵东由保安公司“承包”治安,规定“抓人”指标,依“抓人”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奖惩的消息被媒体披露后,该县政法委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定指标是一种责任的激励措施,“并不是允许他们胡乱抓人”。这种说法是典型的双重标准,抓人既然被“激励”了,还谈什么允许不允许? 
  所谓双重标准,这里指的是政府行为与行为不同的价值指向。前者与后者有交集,但绝不能等同,否则就会失“道”。诚如这位负责人所说:既然是市场化运作,那么就要用经济杠杆来衡量它的结果。问题在于,治安巡夜是属于谁的职能,抓人是一种什么行为。如果说它属于政府职能,是一种执法行为的话,能不能被“承包”?既然是市场化运作,巡夜人员就有一个受雇于谁的问题。显然,谁给他发工资,他就“替谁”巡夜,否则就会丢掉饭碗。直接给他发工资的,不是人民群众,也不是政府工作人员,而是那个使用经济杠杆或者被经济杠杆驱动的承包人。于是,为完成指标而抓人,就难免会走向通过巡夜达到治安目的的反面,这难道不是在失“道”?
  与改革开饭初期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承包作为一种方式在宏观上的局限性,早已得到了验证。“承包已死,股份当立”,于是才有了国有企业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之举。为什么有者的思想还停留在“一包就灵”的阶段?这除了“用人民币解决”问题的惯性作用之外,还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碰到一些棘手问题,一包了之,岂不快哉。至于承包是否要付出经济对价,怕未必;此前就有报道称,某镇的城管承包给了当地有影响的人物,不但解决了城管队的经费问题,还能每年为镇里增加一个创收渠道。即使并非为了创收的承包,付出经济对价也不是官员掏自己的腰包,还是要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如果抓的就是纳税人,那就等于纳税人在雇人抓自己。
  按照邵东县政法委这位负责人的逻辑,保安是否在“胡乱抓人”,那是“术”的问题,政府部门是完全可以从容应对媒体的。可以设想,只有瘪三才会说出这样的话:我允许他们胡乱抓人了吗?我是在使用经济杠杆。邵东县政法委这位负责人是不会这样说的,媒体也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不会荒唐到会下这样的指示。然而,古人有云,“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我们是否可以依葫芦画瓢的斗胆发问:道之不存,术将焉附?如果在“道”上已经失身,还要在“术”上证明自己的贞洁,那是欲盖弥彰。
  试图以“术”的无懈可击来掩饰失道尴尬的现象,绝非个例,往往是按倒葫芦浮起瓢。遗憾的是他们没有认识到管理职能的“市场化运作”是在失道,因此有必要在道的层面上拨乱反正。首先,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哪一个排在前面的问题上统一认识,确定“市场化运作”可以泛化或者应当有所限制的尺度。在本届天津夏季达沃斯上,与会的全球领袖热议的一个主题就是“增长的正义”。其次,对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过重要历史作用的观念进行一次清理。经过三十余年的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是正确的观念有一部分现在未必依然正确。再次才是在“术”上解决问题,即对政府职能与执法行为等等能否承包、如何承包进行规范,不应该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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