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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看点:采购制度改革五大问题
 政府制度是经济的产物,在西方国家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发展得比较完善,而在我国推行不足十年时间,还是一件新事物,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批判的吸取国外政府采购先进经验,发展速度较快,然而仍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新时期下,要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向纵深方向发展,笔者认为要着力解决以下五大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窄、规模小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虽然涉及到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领域,但基本上是由货物采购占主导地位,占年度采购规模的60%以上。而规模最大的工程类采购,占年度采购规模的比重不到30%,服务类的规模更小,不足10%,可见,服务和工程采购还只是冰山一角。而三大领域的采购品目也极为有限,很多还没纳入到政府采购当中。从近几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分析来看,货物类的采购基本集中在计算机、公务用车等标准商品,其中计算机采购占到60%以上的份额;工程类采购项目主要局限于装修、修缮等项目,而工程建设这一采购大头大都还游离在政府采购大门之外;服务类的采购项目主要是会议定点、保险、汽车定点加油和维修等,扩展的范围仍然很大。
  根据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应占到本国年度GDP的10%以上,或者财政支出的30%—40%左右,如果按照这个口径计算的话,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应该在一万亿以上。
  综观我国近几年采购规模,2001年653亿元,2002年1009.6亿元,2003年1659.4亿元,2004年2135.7亿元,预计2005年将达到2500亿元,采购规模虽然连年成倍增长,但采购总量不大,每年的采购规模仅仅占到GDP和财政支出的0.7%和3.5%,通过这一数据,可见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上升空间非常巨大,前景非常可观,同时也说明了我国大量的采购行为仍得不到应有的规范,财政支出使用过程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不平衡的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首先从地方开始推动,然后扩展到中央本级,经过几年的发展,地方政府采购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政府采购力度较大,市场培育得相对成熟一些,采购规模远远大于中央采购。据统计,2001年653亿元政府采购中,地方约499亿元,而中央单位约154亿元,分别占地方和中央财政支出的3.8%和2.7%,2004年2135.7亿元的政府采购规模中,地方采购1842.3亿元,中央采购293亿元。而内陆地区滞后于东南沿海地区。2004年采购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的地区有5个,分别为广东、江苏、山东、浙江、上海,这几个地区采购规模占地方采购资金总额的42%。西部地区的政府采购工作相对较弱,有14个地区采购规模在30亿元以下,占地方采购资金总额的8%。省本级滞后于省会城市。从实际工作看,省会城市无论从采购范围还是采购规模,都强于省本级。
  从中央单位看,政府采购工作不平衡程度更高。2004年中央单位采购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单位有6个,分别为教育部(67.9亿元)、国家税务总局(41.6亿元)、水利部(27.7亿元)、中国科学院(25.8亿元)、国防科工委(18.3亿元)和中国人民银行(15.5亿元),采购规模在10亿元和1亿元之间的单位有24个,1亿元以下的有38个,但也有一些中央单位至今未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然按照传统方法进行采购。
  (三)采购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行为尚欠规范,不依法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机构与执行机构职责不清,有的管理机构自行采购活动,或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商业性决策;有的执行机构承担了一些管理职能,职能错位引起了工作上的混乱,影响了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采购方式选择随意性大。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存在着把关不严,放宽标准,采购单位逃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现象较为普遍。2004年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规模为1271.8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59%,邀请招标、竞争性采购和询价采购的比重偏高。三是采购程序不严密。在采购活动中较为普遍的现象有,擅自简化采购程序,缩短采购周期,不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搞地区保护和行业封锁。四是评标方法不公开,不严密,人为因素多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牺牲了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损害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信誉,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设置了阻碍,加大了改革阻力。
  (四)政府采购专业化人才匮乏的问题
  政府采购是一项制度性和技术性很强、意义和责任重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要有支精通采购技术、熟悉商品性能、道德水平高、责任感强的高素质队伍。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任职资格。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支采购队伍,对政府采购初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专业能力上,都适应不了改革需要。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队伍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集中采购机构虽然配备了素质很高的人员,而且编制不少,但他们对政府采购所必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只能将采购活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承办,而这样则增加了采购。即使是专业招标机构,他们擅长招标业务,但也普遍不了解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管理要求,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知识短缺和专业人才不足,使政府采购工作缺乏强而有力的组织力量,工作上行不成合力,创新不够,管理方法落后,导致规模上不去,效率不高,也难以做到规范。因此形成一支业务过硬、素质精良、执业规范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尤为迫切。
  (五)政府采购目标得不到全面落实的问题
  市场经济国家经验表明,财政支出的宏观调控功能形式多样,调控力度大,在社会和经济中广泛发挥作用。我国规模如此巨大的政府采购,对实现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发挥重大的导向作用。因此,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等。
  可见,推府采购目标很多,但在具体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却兼顾不够。许多采购单位往往根据个人喜好习惯采购进口或者名牌产品,对采购国产品的政策普遍表示不够理解,经常采取种种理由强调特殊情况,逃避购买国货。在这几年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单位过于注重节约资金,一味追求资金节约率,对产品性能及厂家的售后服务重视不够。其结果,一是由于在节约资金方面缺乏合理的标准,经常将采购价格一压再压,让中标企业无利可图,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购买产品时虽然节约了资金因对售后服务考虑不够,使用成本却大幅度增加。一些地区对政府采购政策在认识上存在偏差,认为政府采购要求购买本国产品,作为一个地区而言,应当优先购买本地区产品,从而限制了充分竞争,加剧了地区封锁。在中央和地方,为数不少的采购单位认为政府采购约束太多,开展这项工作的主动性不强,更谈不上落实政府采购的目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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