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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提醒:四类员工裁不得
 裁员是一种企业行为,但并非是企业说裁谁就裁谁,市劳动仲裁部门提醒:有四类企业不能想当然裁减的: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都受保护,不得随意裁减。
    裁员并非企业想当然
  有个别黑心企业为了减少,不断靠新人、裁减老员工来维持企业运转,并在招聘中对新人收入进行相应限制。劳动专家表示,裁员一般是涉及员工数量较多的“炒鱿鱼”,它不同于企业与个别职工之间的解除,由于是“集体性”的解除合同,所以国家和上海市对裁员有着比较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
  裁员有严格的条件,对用人单位来说,经济性裁员只适用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的企业和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两种,对生产经营已出现亏损的企业,必须符合已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和降低工资措施,并且实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才可裁员。
裁员中写辞职报告受损失
  个别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书上签字,目的是逃避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劳动者来说,有时裁员的过程会比较长,即使你有可能找到新的单位,或者另有打算,也不要轻易递交辞职报告。因为,如果辞职就会丧失在裁员时可以得到的权益。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未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支付补偿金。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月工资收入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专家特别提醒,应当注意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纳养老金,足额支付工资,并到合同生效的最后一天。如果单位裁员没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单位另外再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和养老金的损失。
    仲裁部门提醒市民,如果在裁员过程中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利益受损,应及时向12333投诉,如果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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