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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亲假”的规定
探亲假制度,是指按我国规定,给予与家属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父母或配偶团聚假期的制度。我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具体规定了探亲假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必须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其他性质的用人单位如愿意给探亲假也可以给予。
  
本人必须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
  
探亲假分为探望配偶的假期和探望父母的假期。如本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如本人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这里的父母,只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有一些特殊情况是必须注意的,在有以下情况时,探亲假都受到了限制:
  
1、员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员工,如其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信在同一个地方,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可以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实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他们在实习或学徒期满以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凡是上半年实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一年度开始享受。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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