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记住我们?百度一下[博越企管]就能找到!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密码:

用户名:

输入课程编号:
点击右边按钮

咨询热线(免长途费):400-6688-336

文章内容

你说我能力差就解聘?证据呢?
公司的部,在休产假归来后,不但劳动关系被公司私自转移到了另外一个公司,还在上班3月后被公司解聘,理由为“能力和工作表现不满足公司要求”。事后该案经过劳动仲裁诉至法院,成都商报记者昨日获悉,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拿不出该经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证据,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需支付经济补偿金13000元。 
  据介绍,张女士于2006年7月14日到高新区一科技公司工作,双方于2007年10月24日签订《》,约定张女士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职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张女士自2008年2月17日至6月17日休产假4个月。同年9月25日,该公司向张女士出具了《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载明“自2008年9月25日起我公司解除与您的聘雇关系;解聘理由:能力和工作表现不满足公司要求”。
  高新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虽然该科技公司在张女士休产假归来后将其劳动关系转移到了另一家公司,但张女士一直都在该公司上班,与另一家公司没有任何工作隶属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该科技公司的解聘理由主要在于张女士的工作能力、表现,那么公司就应该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严重违反公司;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但该公司并未举证,所以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最终高新法院判决该公司需支付张女士经济补偿金13000元。


----------------------------------------------------------------------------------------------
免责声明:
1、本站文章均来自网络或本站会员发布,均注明出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2、本站转载是出于传播海内外优秀管理理念之目的,纯属公益性质,无任何商业目的。
3、本站转载的所有作品均为公众作品,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4、如本站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与本站联系(网页下方有联系我们的链接),在此,我们首先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将尽快予以改正或删除。

按文章分类浏览

网站赞助商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广告合作 | 咨询反馈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博越企管网 粤ICP备0502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