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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如何正确解读大陆新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大陆发改委和商务部已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
新颁的《目录》究竟发出了哪些反映大陆政策层面导向的明确信号?究其源头,本文将从《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大陆出台第一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到1997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直至最近的2007年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不断变更中一窥究竟。
对于设立外资企业,在大陆《外资企业法》中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而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此做了进一步阐释: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中,将外资企业的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甲类,限制乙类,允许类及禁止类等五类。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中只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由一百八十六条增加到二百六十二条,限制类由一百一十二条减少到七十五条,限制类不再分甲、乙类。其中,原限制甲类即为《目录(2002年)》之限制类,限制乙类则更接近《目录(2002年)》的允许类,并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了允许类。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对原《目录(2002年)》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放宽了外资准入范围,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施行后,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继续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而在今年新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中的522项产品纳入鼓励类中,占《高新目录》条目的88%。另外,还首次将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列入鼓励类。新修订的《目录》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大陆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更加注重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比较新旧指导目录可知,此次修订版新增加的鼓励类项目几乎都与节能环保技术和新能源开发有关。
对台资企业来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首先是公司设立的准入标准及审批权限。台商在大陆设立公司,必须先取得当地外经贸主管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才能去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而外经贸主管机关同不同意外商设立公司的关键,便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该行业判断到底是属于允许、鼓励、限制或是禁止四类中的哪一类。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而在《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中又规定: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台商能否取得进口设备免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也有决定性影响。很多台商误以为有权决定进口设备免关税的官方部门是海关,其实首先第一步应该要先通过商务部所属的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的审查。只有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被归为鼓励类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发给《鼓励类确认书》,才可向海关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申请。由于进口关税加上增值税,往往超过机器设备总值的30%,因此台商如果在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能否被认定为鼓励类,将会直接影响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成本。
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税收优惠方面,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国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享受进口减免税政策没有改变: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2007年12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若不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其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申请。同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执行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出了过渡期规定,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但台资企业务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原批准之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者,海关将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同时购买国产设备不再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那么,对于在旧《目录》中被新《目录》调出的部分项目,如果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国产设备用于生产的,均不在新《目录》的鼓励类之中,也就不能再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优惠。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国产设备不在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惠。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只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时,还规定对于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见,从新《目录》中被调整出的部分项目,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国产设备也是不能享受此项优惠税收政策的。虽然,在2008年两税合并以后,还未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但目前还应当引起调整产业项目企业的重视。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也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但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须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补缴已退税款。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在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融资方面也有影响。如果台商是向银行借钱,类似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都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归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才能被考虑;如果是一般商业银行贷款,除了银监会已要求加入环境评估作为放款条件外,也有越来越多银行以台商归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哪一个类别,来作为核发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台商在资本市场的A股上市过程中,涉及发改委的立项审批(募集资金用途审查)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归类,与当时的国家产业政策对立项审批的同意与否具有同等重要性。甚至,到了证监会的最后审查,也就是同意上市与否的阶段,被列入鼓励类会有助于争取顺利通过审批。
四、值得提醒台商的是2008年起大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外商原享受的税收优惠将大量被取消,但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根据大陆税法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 ,同时中部六省243个县(市、区)也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但是,大陆投资的台商企业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但属于大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企业,仍然可以比对鼓励类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因此,若台商意欲在大陆中西部投资上述各类产业,可先行了解中西部地区各省市的优势产业目录,考察其投资环境后再择地建厂或开设公司,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五、原来在2004版本中鼓励类“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2007年修订版中已经取消,此项变动将使许多原来传统行业的台商将不能再以100%出口之名义取得机器设备进口免税之优惠;原列入2004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第八项“房地产业”被取消。而在2007新修订版本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第八项“房地产业”,则增加了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同时,对于外资进入土地成片开发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和经营领域等,则继续限制。这些措施虽没有明令禁止外商投资进入房地产领域,但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行业已相当困难,除省发改委审批时期延长之外,境外资金结汇困难程度也大大增加。此外,较多台商感兴趣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及经营、博彩业等则被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由上述可见,大陆的国家政策都是影射在其所颁布的各项法令、条例中。而作为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国家政策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大陆经济的计划性因素。因此,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企业,应密切关注大陆政策的变动,并随之调整投资方向及投资政策,避免投资风险,以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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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的《目录》究竟发出了哪些反映大陆政策层面导向的明确信号?究其源头,本文将从《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1995年大陆出台第一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到1997年第二版,2004年第三版,直至最近的2007年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不断变更中一窥究竟。
对于设立外资企业,在大陆《外资企业法》中规定: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而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对此做了进一步阐释: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修订)》中,将外资企业的行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甲类,限制乙类,允许类及禁止类等五类。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中只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由一百八十六条增加到二百六十二条,限制类由一百一十二条减少到七十五条,限制类不再分甲、乙类。其中,原限制甲类即为《目录(2002年)》之限制类,限制乙类则更接近《目录(2002年)》的允许类,并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权比例限制,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了允许类。
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对原《目录(2002年)》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放宽了外资准入范围,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施行后,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继续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而在今年新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中的522项产品纳入鼓励类中,占《高新目录》条目的88%。另外,还首次将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列入鼓励类。新修订的《目录》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大陆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制造等产业,更加注重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比较新旧指导目录可知,此次修订版新增加的鼓励类项目几乎都与节能环保技术和新能源开发有关。
对台资企业来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
一、首先是公司设立的准入标准及审批权限。台商在大陆设立公司,必须先取得当地外经贸主管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才能去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而外经贸主管机关同不同意外商设立公司的关键,便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对该行业判断到底是属于允许、鼓励、限制或是禁止四类中的哪一类。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发布)规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而在《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201号)中又规定: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台商能否取得进口设备免关税和增值税的优惠,也有决定性影响。很多台商误以为有权决定进口设备免关税的官方部门是海关,其实首先第一步应该要先通过商务部所属的各地外经贸主管机关的审查。只有依《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被归为鼓励类的企业,外经贸主管机关发给《鼓励类确认书》,才可向海关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申请。由于进口关税加上增值税,往往超过机器设备总值的30%,因此台商如果在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能否被认定为鼓励类,将会直接影响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成本。
在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税收优惠方面,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国家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享受进口减免税政策没有改变: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海关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而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在2007年12月l日及以后核准(以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日期为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若不属于《外资目录(2007年修订)》所列鼓励类的,海关一律不予受理其项目单位减免税备案申请。同时,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执行2007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出了过渡期规定,对2002年4月l日以前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版)》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及限制乙类项目,以及2002年4月l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分别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2年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海关按照《通知》和海关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规定,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备案、审批手续。但台资企业务必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原批准之项目确认书等有关资料向隶属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逾期者,海关将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申请。
同时购买国产设备不再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调整鼓励外资目录时,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实行退税政策以项目核准时施行的鼓励外资目录为准。那么,对于在旧《目录》中被新《目录》调出的部分项目,如果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购买国产设备用于生产的,均不在新《目录》的鼓励类之中,也就不能再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税收政策优惠。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购买国产设备不在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优惠。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只有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时,还规定对于上述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以及为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见,从新《目录》中被调整出的部分项目,在2007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国产设备也是不能享受此项优惠税收政策的。虽然,在2008年两税合并以后,还未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继续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但目前还应当引起调整产业项目企业的重视。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也可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但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须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国家、省级,下同)负责办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和作为项目确认书必备附件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清单》;国家税务局(包括省级、地市级,下同)负责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认定、审批工作。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监管,监管期为5年。在监管期内发生转让、赠送等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者发生出租、再投资等行为的,外商投资企业须补缴已退税款。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在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的融资方面也有影响。如果台商是向银行借钱,类似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都要求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归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才能被考虑;如果是一般商业银行贷款,除了银监会已要求加入环境评估作为放款条件外,也有越来越多银行以台商归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哪一个类别,来作为核发贷款的重要依据。同时,台商在资本市场的A股上市过程中,涉及发改委的立项审批(募集资金用途审查)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归类,与当时的国家产业政策对立项审批的同意与否具有同等重要性。甚至,到了证监会的最后审查,也就是同意上市与否的阶段,被列入鼓励类会有助于争取顺利通过审批。
四、值得提醒台商的是2008年起大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外商原享受的税收优惠将大量被取消,但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根据大陆税法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47号) ,同时中部六省243个县(市、区)也比照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七年一月一日生效)。但是,大陆投资的台商企业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但属于大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企业,仍然可以比对鼓励类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因此,若台商意欲在大陆中西部投资上述各类产业,可先行了解中西部地区各省市的优势产业目录,考察其投资环境后再择地建厂或开设公司,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五、原来在2004版本中鼓励类“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在2007年修订版中已经取消,此项变动将使许多原来传统行业的台商将不能再以100%出口之名义取得机器设备进口免税之优惠;原列入2004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第八项“房地产业”被取消。而在2007新修订版本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第八项“房地产业”,则增加了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同时,对于外资进入土地成片开发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和经营领域等,则继续限制。这些措施虽没有明令禁止外商投资进入房地产领域,但外商投资中国房地产行业已相当困难,除省发改委审批时期延长之外,境外资金结汇困难程度也大大增加。此外,较多台商感兴趣的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及经营、博彩业等则被列入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由上述可见,大陆的国家政策都是影射在其所颁布的各项法令、条例中。而作为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国家政策在一定层面上体现了大陆经济的计划性因素。因此,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企业,应密切关注大陆政策的变动,并随之调整投资方向及投资政策,避免投资风险,以期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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