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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过几天就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施行,用人单位赶在这之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是签还是不签?签了对劳动者到底是利还是不利?昨日读者郑小姐就碰到了这样的问题。
疑虑:1月1日前该签合同?
昨日,郑小姐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华英才网的招聘E-MAIL,但是其中的一段消息让郑小姐感到有些纳闷:“我们强烈建议您提前为明年做打算,充分利用这段职场竞争的小时机,多投递简历,让求贤若渴的招聘经理优先看到您。”
“《劳动合同法》不是2008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了吗?招聘公司是不是想让我们在元旦前签协议?这个时候签订合同对我们有利吗?”郑小姐将她的疑问告诉记者。
昨日中华英才网公关部负责人王小姐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中华英才网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向求职者发送类似信息,这只是一种常规性建议提醒,且每逢年底确实是招聘需求信息最多的时候。“如果求职者觉得明年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更有保障,完全可视自己具体情况跟企业签订合同,而不必急于在年内签约。”
建议:可以1月1日后签协议
据了解,我省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人士正酝酿在2008年1月1日前与劳动者签订新的合同。那么,1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算?
《劳动合同法》里只有在2种情况下需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种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按照现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和求职者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如果赶在1月1日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其他不利于劳动者的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
而《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对此,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的付继林律师表示,这里可能有值得商榷的问题,就是当合同签订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产生冲突,到底要依照哪个标准,现在还不太明确。
福建省法学会劳动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方维忠律师表示,如果劳动者对劳动法规不熟悉且存有疑虑,建议可以等到新法实施后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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