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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低于“国家标准”的多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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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60%的标准。”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一语惊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劳动与人力资本研究室主任都阳认为,“最低工资不光是低的问题,而且区域差距比较大,有的地方多年也没有调整过。”(5月8日,《中国经济周刊》)

专家信誓旦旦,且有数字支撑。据查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的《200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海、江苏、深圳的最高标准为690元/月,最低的工资标准为甘肃省的340元/月。很明显,这则消息是要告知公众三个层面的意思:一是中国城市最低阶层的生活状态的最低工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二是各级政府没有按照国家要求善待城市居民,有政府责任缺失的嫌疑;三是在为城市贫民呐喊,为社会公平张目。

无可否认专家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和对政府善意提醒的责任,但纵观这则新闻所展露出来的信息,一些证据却有明显瑕疵,不得不让人逆向反思。尤其在当前社会弥漫着仇富、仇官的伪善风气下,多维的观察和思考实在必要。

一、关于国家标准的困惑。所谓“社会平均工资法”即月最低工资一般是月平均工资的40—60%只是国际通用办法,并非国家唯一,而且没有强制性。2004年1月2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第21号部令《最低工资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得很清楚“社会平均工资法”是《规定》中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用方法之一。因此,对照这个标准得出的结论是不全面的,只有按照《规定》综合再“比重法”和“恩戈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才更科学和具说服力。更为重要的是,“比重法”和“恩戈尔系数法”为大部分省区所通用,故而用“社会平均工资法”得出的结论自然和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了。既然三种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并行,地方政府也没有违反国家规定。

由于中国依然是农业大国,社会平均工资至多是包含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平均工资。如果将农民因素包含在内,社会平均工资基数就会大大降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达到40%—60%的标准并不难。这更加说明“社会平均工资法”并不适用于中国。

二、激化社会矛盾,无益社会稳定。即便是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城市居民,其生活水准也超越了温饱阶段,正向小康阶段迈进。简言之,中国城市居民虽然对高收入有梦想、有渴望,但对政府设定的最低收入标准也能承受,并没有到因收入过低而使社会矛盾激化的地步。城市居民的困扰来自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和发展市场经济引发的副作用--房价高和就业率低。讽刺的是,这些困扰并非城市低收入阶层所独有,而是所有社会阶层普遍担忧的。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城市低收入者,其生活质量也普遍高于广大农民。专家偏颇的结论表象上是在为城市低收入者呐喊,实质上实在激发城市低收入者对政府的不满,等于点燃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事实上,增加低收入者的工资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只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甚至引发通货膨胀。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迈进人均GDP千美元的门槛,没有接轨的世界通行规则还有很多,“社会平均工资法”只是其中一个而已。国人要有足够的耐心,浮躁不得。

三、最低工资的区域差距实属正常。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工资水平有差距是正常的,这种差距不仅体现在最低工资水平的落差上,就是不同区域的公务员收入也是如此。就上海、江苏、深圳的690元/月和甘肃省的340元/月而言,数字的绝对对比没有任何意义。众所周知,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是不一样的,越是发达地区物价指数越高,因而城市最低工资和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也就顺理成章了。690:340不过是2:1,上海、江苏和深圳地区的平均房价和甘肃的对比可能要超过3:1,故而房价对比最有说服力。考察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最客观的办法是看平均购买力。

四、武断偏激,顾此失彼。专家单纯的逻辑推断难免武断和偏激,更是脱离现实;若偏袒于某一阶层,更是对其他阶层的利益构成了实际损害。就中国当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增加低收入者的工资或许会让企业吃不消。平实而论,发展中国家的收入递增均是渐进而行的,决不可以一蹴而就。笔者更为担心的是两种危险的倾向:一是过分讨好弱势群体。这种伪善危害极大,搞不好会使市场经济的中国重新滑入“平均主义”的泥沼;二是自大浮躁的情绪。认为中国的发展已经到发达国家的程度,因而动辄用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苛责中国,这种浮躁会打乱中国稳固的发展节奏,甚至会带来邯郸学步的恶果。当戒之!

最后要说的是,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要有足够的判断力甄别信息的内涵与精髓,慎思明辨,且莫成了纷杂信息的俘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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