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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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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于本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调整的标准全省平均为461元/月,比2004年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增长162元/月,增幅为54%。确定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7个档次,哈市市区为590元/月。昨日,就市民和用人单位关注的这一热点话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盖小兵处长对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适用的范围等进行了权威解读。
最低标准两年调一次
黑龙江省曾于2004年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为什么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再次调整呢?盖小兵表示,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这是以法律形式确定的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发布水平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是限制用人单位压低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困难群体劳动者最低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利的最有效的宏观调控办法。同时,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解决普通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有利于减小收入差距。
原标准已不再适合经济发展趋势,5月1日前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无论与GDP增长率相比,还是在全国排名,以及与相邻省比较都相对偏低,扣除物价上涨因素,黑龙江省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略高于物价指数年均增长率,增幅较小。
此外,黑龙江省距上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已满两年,按规定,黑龙江省应在今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测算最低工资的两种方法
有的城市最低工资600余元,有的却只有300多元。最低工资是怎么确定的?盖小兵说,确定最低工资标准要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当地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的方法通常有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
比重法是确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户为贫困户,再统计出其人均生活费用支出的水平,乘以每一就业者的赡养系数,加上一个调整数。恩格尔系数法就是根据有关数据,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再乘以赡养系数,加上调整数。同时,还要考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必要的修正。
盖小兵以一个例子加以说明。假如某地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60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1.87,最低食物费用110元,恩格尔系数0.423,平均工资为900元。那么,按比重法计算出的最低工资标准=260×1.87+调整因素;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出的最低工资标准=110÷0.423×1.87+调整因素。调整因素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另外,按一般月最低工资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到60%的标准,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应当在360元到540元之间。
针对国内某周刊“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的报道,盖小兵说:“各地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到60%”这一水平是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测算的方法之一,只是一个经验指标,是当作一种结果来比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未要求必须达到40%到60%,不是硬性要求,仅以此来判断最低工资标准是否确定得合理,是不科学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既要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不能“竭泽而渔”。
最低标准包含社保费
5月1日以后,有些职工实际拿到手中的工资可能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会认为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有偏差。
盖小兵表示,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中应包括社会保险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最低工资在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实际所得应低于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一个职工一个月应得工资是500元,恰好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由单位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100元后,实际拿到手中的工资为400元。
最低标准不养“懒人”
盖小兵说,个别职工认为无论工作表现如何都应获得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想法是错误的。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是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试用、见习期间,也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如果不是由本人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在下列情况下,劳动报酬是不受最低工资约束的,如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期间。
福利不在“最低”范围内
不少低收入者是以包吃包住的形式和雇主约定工资的,这种情况是否也要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盖小兵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下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不属于工资范围,应是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用人方在包员工吃住外,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拒不执行标准要受罚
不少劳动者反映,最低工资标准颁布了,但一些企业以没见着红头文件为理由,就是不执行,他们提问,难道在报纸上公布的就不好使吗?
按《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在媒体上发布,不需发给企业红头文件。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违者将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最低工资标准是硬性规定,企业不能以没见着红头文件或其他原因为由拒不执行。
对于拒不执行和执行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可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发低于标准的部分,并责令其按低于部分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计件工资保证最低标准
有劳动者反映,用人方采用计件方式发放工资,他们拼命地干,挣到的钱也很少,该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盖小兵说,计件工资是国家允许的一种工资发放形式。计件定额的制订,有很强的技术性,很复杂,定额标准应该是一个大多数劳动者能正常达到的标准。如果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大多数劳动者认真工作,连最低工资都拿不到,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应科学合理地制定计件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底线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盈利不实行最低标准
盖小兵说,劳动部门注意到,有企业以最低工资规定为借口,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就是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这是对最低工资规定的恶意曲解。依据规定,给职工发放最低工资,必须是那些经营较困难的单位。经营正常尤其是盈利较好的企业,应参照企业的盈利状况、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地区平均工资水平、职工创造的价值等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
无故欠工资赔偿25%
盖小兵说,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应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劳动者应得工资25%的赔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低于部分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规定指出以下两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一是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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