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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卫是否应有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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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事门卫工作的田孝俊来信咨询,门卫可否享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待遇。

  来信中说,田从2001年起一直在旌阳区信用联合社八角井信用社做门卫工作。全社所有的职工法定节假日都有加班工资,但从2003年后,唯独他一人没领到这笔费用。据信用社领导说,这是行业规定,门卫不能享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待遇。

  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的工作人员。据介绍,劳动法第四章第44条,关于延长休息时间以及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工资规定,并不是对所有工时工作制都适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或工作职责无法用固定工作时间衡量,无法认定加班加点时间,就不适用该条款。现在许多门卫生活起居与工作都在门卫室,其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难以界定,无法用标准时间界定工作量。按照劳部发(1994)503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田孝俊从事门卫工作,其工作时间应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因而不适用于《劳动法》关于加班支付工资的规定。田的工资应按照当初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发与不发加班工资,不发也并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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