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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党政机关部分专业领导岗位试聘任制
上海对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根据工作和职位需要,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让被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即实行领导职务聘任制。被聘任的人员可以是党政机关人员,也可以是党政机关以外的人员。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近日下发了《上海市党政机关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范围
  《办法》规定, 本市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中,一些需要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胜任的,且不需要由国家权力机关等依法选举或任命的局级以下(含局级)领导职务,可以采用聘任制。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及党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领导职务,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条件
  聘任人员一般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以及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可采取直接聘任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实行一年试用期。聘任人员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可以继续聘任,也可以委任。
  ■享受待遇
  《办法》指出,聘任人员在聘任期内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身份,享受同级领导干部的待遇(聘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聘任人员按照同级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以及聘任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机关续聘、解聘的依据。聘任人员聘任期内因故解除聘任合同或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所任职务终止。原不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身份的,不保留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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